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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保防火玻璃與您共享:民用建筑防火--典型案例分析

2019-10-30 1409

案例背景:

某一級耐火等級高層綜合樓,地上20層,層高4m,每層建筑面積5000m2。首層至3層主要使用功能為商業營業廳,營業廳內最不利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40m,4層為展覽廳,展覽廳內最不利點至其最近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均不大于38m,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均不大于14m。5~10層為寫字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28m,地上11~20層為酒店,酒店位于兩個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40m。該綜合樓設置了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


請指出該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1. 營業廳內最不利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40m不符合要求,理由:首層營業廳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1.25=37.5m(故均不大于40m有問題)。

2. 展覽廳內最不利點至其最近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均不大于38m,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均不大于14m。不符合要求。理由:展覽廳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1.25=37.5m,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10*1.25=12.5m。

3. 5~10寫字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28m不符合要求。理由:寫字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0*1.25=25m。

4.酒店位于兩個安全出口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均不大于40m不符合要求。理由:酒店位于兩個安全出口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1.25=37.5m。


此外鶴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廠有限公司給您講解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2; 

    2 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2;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2。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鶴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廠有限公司,擁有21年防火玻璃研究和生產經驗,專業生產單片防火玻璃、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復合隔熱防火玻璃、德國福普思水晶硅防火玻璃、防火窗、耐火窗、玻璃防火門、防火玻璃隔墻、擋煙垂壁、防火玻璃地臺采光頂、防火幕墻,八大產品100多個型號,防火時間0.5至4小時,有國標、英標、歐標、澳標、美標等。

防火玻璃


文章源自:  防火玻璃

鶴山市恒保防火玻璃廠有限公司      http://www.sohaos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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